事項名稱 | 弄虛作假騙取護照及出入境通行證的處罰 |
事項類別 | 行政處罰 |
處罰類別 | 罰款 |
法定依據 | 1.《護照法》 第十七條 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的,由護照簽發機關收繳護照或者宣布護照作廢;由公安機關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 2.《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》 第二十七條 公民在申請、換發、補發普通護照以及申請變更加注時,提交虛假或者通過非法途徑獲取的材料的,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件騙取普通護照的,依照護照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處理。 第二十九條 出入境通行證的受理和審批簽發程序、簽發時限、宣布作廢、收繳、式樣制定和監制,以及對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等參照普通護照的有關規定執行。 |
裁量規則 | 1.《護照法》 第十七條 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的,由護照簽發機關收繳護照或者宣布護照作廢;由公安機關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 2.《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》 第二十七條 公民在申請、換發、補發普通護照以及申請變更加注時,提交虛假或者通過非法途徑獲取的材料的,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件騙取普通護照的,依照護照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處理。 第二十九條 出入境通行證的受理和審批簽發程序、簽發時限、宣布作廢、收繳、式樣制定和監制,以及對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等參照普通護照的有關規定執行。 |
法定期限 | 無 |
辦理機關 | 泉州市公安局 |
責任部門 | 出入境管理支隊 |
聯系電話 | 2218014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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