辦理指南:
事項名稱 | 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簽發 |
事項類別 | 行政許可 |
審批類別 | 其他 |
法定依據 | 《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》(國務院第93號令,1992年5月1日公安部發布)第十五條:對批準來大陸的臺灣居民,由國家主管機關簽發或者簽注旅行證件。第十六條:臺灣居民因在大陸投資、貿易等經濟活動或者因其他事務來大陸后,需要多次來往大陸的,可以向當地市、縣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多次有效的簽注。第十三條:臺灣居民要求來大陸的,向下列有關機關辦理旅行證件:(一)從臺灣地區要求直接來大陸的,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關機構申請;有特殊理由的,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機關申請。(二)到香港、澳門地區后要求來大陸的,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機構或委托的在香港、澳門地區的有關機構申請。 《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》(1991年國務院令第93號) 第十三條 臺灣居民要求來大陸的,向下列有關機關申請辦理旅行證件: (一)從臺灣地區要求直接來大陸的,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關機構申請;有特殊事由的,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機關申請; (二)到香港、澳門地區后要求來大陸的,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機構或者委托的在香港、澳門地區的有關機構申請; (三)經由外國來大陸的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護照法》,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、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申請。 第十五條 對批準來大陸的臺灣居民,由國家主管機關簽發旅行證件。 第十六條全部刪除 |
辦理條件 | 臺灣居民 |
數量限制 | 按需申請,一本 |
法定期限 | 自受理之日起新證10個工作日,加簽7個工作日,口岸簽注符合條件當場簽發。 |
申報材料 | 《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》第十四條:臺灣居民申請大陸,須履行下列手續:(一)交驗表明在臺灣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境入境證件;(二)填寫申請表;(三)經由其他地區、國家的,須提交途徑地區、國家的再入境許可證明,但過境不需要簽注的地區和國家除外;(四)定居、探親、訪友、旅游、接受和處理財產、處理婚喪事宜的,須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;(五)進行經濟、科技、文化、教育、體育學術等活動的須提交大陸相應機構、團體、個人的邀請或者同意參加該項活動的證明。 |
事項收費 | 臺灣居民五年有效通行證250元/證;補辦500元/證;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(一次)50元/證;臺灣居民一次有效簽注20元/證;臺灣居民一年含以內多次簽注100元/證;臺灣居民一年(含)以上,五年(含)以下居留簽注100元/證;臺灣居民口岸一次簽注50元/證。 |
相關表格 | 登陸福建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網站-辦事指南-往來臺灣業務 |
辦理機關 | 泉州市公安局 |
責任部門 | 出入境管理支隊 |
辦公地址 | 泉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隊(泉秀路766號,景都大酒店旁) |
辦公時間 | 冬季:上午8:00—12:00 下午2:30—5:30 夏季:上午8:00—12:00 下午3:00—6:00 |
聯系電話 | 22180147 |
監督部門電話 | 22180111 |
受理形式 | 窗口受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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