得知女友懷孕便打起了販賣親生孩子的念頭,兒子出生后未滿月就以53200元賣給他人。福建省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9日對外公布,日前,該院審結一起父親出賣親生兒子的拐賣兒童案,對該案上訴人梅某作出駁回上訴、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。
據介紹,被告人梅某被以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,并處罰金100000元;被告人陳某被以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,緩刑3年,并處罰金20000元;被告人蔡某被以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,緩刑3年,并處罰金20000元;被告人張某被以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,緩刑2年,并處罰金10000元。
經審查,2010年2-3月間,被告人梅某得知其女友懷孕,便企盼生個男嬰販賣,后多次帶女友至醫院進行檢查,鑒別孩子的性別。同年6月間,其女友產下一名男嬰,梅某即與被告人陳某聯系,要求其幫助尋找收買人。后陳某得知被告人蔡某無法生育有意收養,遂將該男嬰的基本情況及梅某的聯系方式告知蔡某。
期間,蔡某自行與梅某多次商討價格,因梅某要價人民幣50000余元,蔡某無力支付而放棄收養。蔡某將此情況告知被告人張某后,張某因其弟弟夫婦無法生育,遂詢問其弟弟夫婦是否有意收養,還委托蔡某繼續與梅某商討價格。
最后,梅某與蔡某商定以人民幣53200元將男嬰賣給張某弟弟夫婦,并約定在福鼎市醫院接收男嬰。6月22日,梅某、陳某在福鼎市醫院將該男嬰交給張某弟弟夫婦。
事后,陳某獲得人民幣1600元,被告人蔡某獲得人民幣300元。2011年3月11日,張某夫婦主動將該男嬰送到福鼎市公安局,現該男嬰已由被告人梅某的女友領回。
法院認為,被告人梅某、陳某、蔡某、張某以出賣為目的,販賣兒童,其行為均已構成拐賣兒童罪。被告人梅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,而被告人陳某、蔡某、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系從犯,予以減輕處罰。被告人陳某自動投案,并如實供述罪行,系自首,予以減輕處罰。被告人蔡某、張某歸案后,認罪態度較好,酌情從輕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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