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居民樓里制造炸藥,還非法交易,這不,栽了。近日,龍巖市中級法院對這起在居民樓里制造爆炸物案進行一審宣判,以非法制造、買賣爆炸物罪,判處被告人林某桂死刑,緩期二年執行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;以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判處被告人嚴某海有期徒刑八年。
林某桂因經濟拮據等原因,便想出了歪主意,制造炸藥謀利。
2013年六七月份,林某桂從龍巖市場和網絡上購買硫磺、氯酸鉀、柴油等制造炸藥的原材料,在龍巖市新羅區南城南環西路某小區住宅內進行制造炸藥實驗。
同年8月底,制造實驗成功后,林某桂便開始大量制造炸藥,并予以販賣。后經嚴某海介紹,盧某浪(另案處理)向林某桂購買了10袋炸藥(共計200千克)。
2013年10月7日、12日左右,林某桂先后將40袋炸藥賣給盧某浪,由盧某浪轉賣給唐某開(另案處理),由唐某開再轉賣至福清。
2013年10月22日,公安人員抓獲林某桂,現場查獲自制成品炸藥138.786千克及硫磺、石蠟、木屑、柴油等制作炸藥的原材料。
經鑒定,現場查獲的炸藥屬于爆炸危險品。2013年10月24日,嚴某海被公安人員抓獲歸案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人林某桂違反國家有關爆炸物品的管理規定,非法制造、買賣爆炸物1138.786千克,情節嚴重,其行為構成非法制造、買賣爆炸物罪;被告人嚴某海介紹他人購買爆炸物200千克,情節嚴重,其行為構成非法買賣爆炸物罪。被告人嚴某海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較小,系從犯,予以減輕處罰。被告人林某桂在居民住宅區制造爆炸物,且所制造的爆炸物在使用中發生爆炸,造成嚴重后果,應予以從重處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