閩南網2月7日訊 到超市購物,經過通道時踩到地上的冰激凌摔倒致骨折。盡管冰激凌不是超市人員扔的,但法院仍判決超市承擔40%的責任。昨日記者獲悉,上杭縣法院作出這一判決。
去年7月3日晚,賴女士帶著兩歲的孫女等到上杭一家超市購物,不料意外摔倒受傷。根據監控錄像顯示,這塊冰激凌是賴女士摔倒前3分鐘,從一個小孩手中掉落在通道地板上的。
法院審理認為,超市負有確保消費者人身安全的責任,超市沒有及時清理地板上的冰激凌,導致原告踩上而摔倒,未在合理限度范圍內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原告作為一個具有獨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,也負有必要的謹慎注意義務,摔倒與自身的疏忽大意也有一定關聯。因此酌情認定超市承擔40%的賠償責任,賠償醫療費、住院伙食補助費、營養費、護理費、誤工費、殘疾賠償金等合計3.5萬元,賠償精神撫慰金3000元。(通訊員 陳立烽 袁英 海都記者 簡偉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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